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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3-11-22 16:36:54


基本案情 

小李(女)和小张(男) 

于2016年办理结婚登记 

2023年2月,小张在小李不知情的情况下 

将小李名下26000元存款 

转账给父亲老张 

2023年3月,老张又将该26000元 

转账至小张银行账户 

小李以小张在婚姻存续期间 

恶意转移财产为由 

将小张诉至鹿邑法院观堂法庭 

并将老张列为第三人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4万元 

要求小张父子共同向其支付分割款1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8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除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情形以外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 

从小李诉请要求 

分割涉案26000元可以看出 

该26000元系小李与小张夫妻共同财产 

该款无论存入小李名下 

还是存入小张名下 

均系夫妻共同财产 

小张、老张将存放在小李名下 

的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到小张名下 

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小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张存在 

《民法典》第1066规定的情形 

遂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应符合《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情形 

否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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