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吗 作者:丁旭 发布时间:2023-11-22 16:36:54
基本案情
小李(女)和小张(男)
于2016年办理结婚登记
2023年2月,小张在小李不知情的情况下
将小李名下26000元存款
转账给父亲老张
2023年3月,老张又将该26000元
转账至小张银行账户
小李以小张在婚姻存续期间
恶意转移财产为由
将小张诉至鹿邑法院观堂法庭
并将老张列为第三人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4万元
要求小张父子共同向其支付分割款1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8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除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情形以外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
从小李诉请要求
分割涉案26000元可以看出
该26000元系小李与小张夫妻共同财产
该款无论存入小李名下
还是存入小张名下
均系夫妻共同财产
小张、老张将存放在小李名下
的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到小张名下
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小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张存在
《民法典》第1066规定的情形
遂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应符合《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情形
否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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