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鹿邑县法院紧紧围绕“案件质量年”的工作要求,在立案庭增设“调解室”,进一步加强立案调解,力求通过立案调解的方式及时化解纷争,减少群众诉累,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截止4月30日,已立案调解16件,无一件反悔,初步取得明显成效。
该院在立案调解中,始终坚持调解与便民并重,通过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周期,让当事人少跑路、少花时间、少花钱。案件立案后,经审查确定符合庭前调解条件的,立案庭法官均先当面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庭前调解的做法和长处,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以人性化的语言告知双方可以通过立案调解解决纠纷,如有调解意向,可在确定的时间到立案庭进行调解。在调解时,如双方争议较大或被告明确表示不再愿意庭前调解的,取消立案调解,及时将案件流转回业务庭办理。在立案调解工作中,法官除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外,既注重情、理、法的结合,又讲究办案技巧。在明确讲清有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以诚恳的态度帮助当事人理清案件事实和分析利弊,引导双方互让互谅。
立案调解快捷、高效、灵活的特点,为不少当事人提供了“方便”之门。在今后的工作中,该院党组要求立案庭,要力求通过调解方法多样化,坚持依法调解,拓宽调解范围,努力在调解能力、调解机制、调解效果上有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