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不负担子女抚养费,能否免除抚养义务? 作者:丁旭 发布时间:2023-11-23 08:56:58
基本案情
朱某(女)与王某(男)于2018年
在鹿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于2019年生育一女儿
后因感情破裂于2020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跟随母亲朱某生活
抚养费由母亲朱某负担
父亲王某不负担抚养费
但随着生活、教育等费用逐年增加
母亲一人承担女儿抚养费用压力较大
女儿将父亲王某诉至
鹿邑县法院观堂法庭
请求王某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
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
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朱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
虽约定王某不负担女儿抚养费
但并不能免除王某
作为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
故女儿请求王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49条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
可以根据子女的
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
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
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
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
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
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
证明王某的工作行业及固定收入情况
依据202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18697.3元/年的标准
酌定王某每年向女儿支付
抚养费4674元(18697.3元×25%)
遂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的当月
向女儿支付当年的抚养费4674元
以后每年的抚养费4674元
于每年1月1日向女儿支付
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的部分
具有人身属性
且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故法律对此有严格约束
并不以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
无论是约定不承担抚养费
或承担数额的多少
均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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