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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探望起纷争 法院判决护童心

  发布时间:2023-12-18 15:27:42


基本案情 

小张(女)和小范(男)于2015年结婚 

在2016年生育一子 

2020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小范抚养 

离婚后小张多次要求探望儿子 

均遭小范拒绝 

小张将小范诉至鹿邑县法院观堂法庭 

请求小范无条件协助小张探望儿子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法定的探望权 

没有法定理由,任何人都不得剥夺 

《民法典》第1086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小张、小范离婚后 

婚生儿子由小范抚养,小张有探视的权利 

小范应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 

遂判决小张在暑假期间探望儿子两次 

寒假期间探望一次 

具体时间由小张、小范协商确定 

判决作出后 

法官对二人进行劝诫疏导 

“父母之间的矛盾升级 

会让无辜的子女在遭受家庭破裂之痛后 

再次受到伤害 

希望不要再将积怨和不满转嫁至孩子身上

要共同呵护儿子健康成长”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听从法官建议 

积极履行判决内容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 

的血缘关系而派生的权利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与未成年子女 

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 

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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