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原系夫妻关系
在2009年生育一子
后因二人感情不和
2021 年 8 月经鹿邑法院调解离婚
调解协议约定儿子小李由张某抚养
李某每月支付 2000 元抚养费
在跟随张某生活期间,小李突发疾病
先后在郑州、南京等医院住院治疗
共计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
张某将李某诉至鹿邑县法院宋河法庭
要求李某承担50%医疗费,即2万多元
李某辩称
已按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该抚养费包含相应的医疗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小李患病花费已超过
原定抚养费数额
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主张
额外产生的医疗费
张某作为直接抚养人
已全额垫付医疗费
可以要求作为父亲的李某
承担相应医疗费用
小李此次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4万多元
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李某应承担医疗费用的50%
即2万多元
遂判决李某
向张某支付垫付的医疗费2万多元
法官说法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等费用
此处的医疗费应理解为
日常医疗产生的费用
对超过日常医疗范畴的大额医疗花费
仍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