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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子女抚养费后,还需额外支付医疗费吗

  发布时间:2023-12-18 15:35:26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原系夫妻关系 

在2009年生育一子 

后因二人感情不和 

2021 年 8 月经鹿邑法院调解离婚 

调解协议约定儿子小李由张某抚养 

李某每月支付 2000 元抚养费 

在跟随张某生活期间,小李突发疾病 

先后在郑州、南京等医院住院治疗 

共计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 

张某将李某诉至鹿邑县法院宋河法庭 

要求李某承担50%医疗费,即2万多元 

李某辩称 

已按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该抚养费包含相应的医疗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小李患病花费已超过 

原定抚养费数额 

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主张 

额外产生的医疗费 

张某作为直接抚养人

已全额垫付医疗费 

可以要求作为父亲的李某

承担相应医疗费用 

小李此次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4万多元 

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李某应承担医疗费用的50% 

即2万多元 

遂判决李某 

向张某支付垫付的医疗费2万多元

 

法官说法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等费用 

此处的医疗费应理解为 

日常医疗产生的费用 

对超过日常医疗范畴的大额医疗花费 

仍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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