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银行贷款借给他怎么啦?!
凭本事贷的款,还不能借给别人赚点利息?
他应该按照我们的约定还款付息!”
是这样吗?
鹿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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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先后向李某借款37万元
两笔借款均是李某从银行贷款后
转借给王某
2022年8月
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
约定一个月内向李某还款40万元
并约定到期不还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
到期后,王某未按时还款
李某将王某诉至鹿邑法院
请求王某偿还借款40万元
并支付10余万元利息
鹿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本案中,原告自认向被告支付的借款本金
均是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被告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
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后
被告因借贷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告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
被告返还本金40万元
经审理查明
原告实际贷款转借的本金是37万元
被告应将借款本金37万元返还给原告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余万元利息
不予支持
遂判决王某向李某返还37万元
并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需要资金周转从银行贷款、找亲戚朋友借款都是常见的筹集资金方式,但如果出借人不是用自有资金,而是把从银行借贷来的资金转借他人使用,其性质就发生了改变,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双方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具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自身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不少出借人最终“血本无归”,被迫背上巨额债务。
如果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构成高利转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出借人“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