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开店的老板可能有这样一个疑问
为顾客提供服务后,
种种原因
顾客不付款
或者只付一部分款
可以扣留顾客不让他走吗
可以扣押顾客的东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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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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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份
张某驾驶车辆在鹿邑县观堂乡
与一辆江淮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协商,
张某自愿承担两辆车的全部修车费用
之后,张某将事故车辆
送至王某处进行维修
维修结束后,张某认为维修费
及换件费12790元过高
仅向王某支付了2000元
王某未收到全部修车款
便将车辆扣押
并将张某诉至鹿邑法院观堂法庭
请求支付剩余修车款10790元
刘振华法官接案后
详细了解案情
对当事人释法明理
“王某完成修车义务
张某应按照事先约定支付价款
若认为价款过高,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王某未收到全部修车款
按照《民法典》规定有权留置车辆”
后经双方协商一致
张某再向王某支付修车款5000元
王某归还车辆
案件妥善化解
大众所说的“扣押”,一定程度上等于法律意义上的“留置”,留置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
1、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占有动产,比如抢夺、骗取;
2、占有的动产需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如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货物发生的债权,条件满足时,可以留置货物,拒绝归还;
3.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另外,除非有权机关,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所以,因种种情况顾客不付款时,可以在符合留置条件时留置相应货物、加工承揽维修的动产等,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要钱款,切不可扣留人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