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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不付款,扣押车辆可行吗?

  发布时间:2024-01-17 15:12:26


众多开店的老板可能有这样一个疑问 

为顾客提供服务后,

种种原因 

顾客不付款 

或者只付一部分款 

可以扣留顾客不让他走吗 

可以扣押顾客的东西吗 

图片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合同纠纷案件 

↓↓↓ 


2023年1月份 

张某驾驶车辆在鹿邑县观堂乡 

与一辆江淮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协商, 张某自愿承担两辆车的全部修车费用 

之后,张某将事故车辆 

送至王某处进行维修 

维修结束后,张某认为维修费 

及换件费12790元过高 

仅向王某支付了2000元 

王某未收到全部修车款 

便将车辆扣押 

并将张某诉至鹿邑法院观堂法庭 

请求支付剩余修车款10790元 


刘振华法官接案后 

详细了解案情 

对当事人释法明理 

“王某完成修车义务 

张某应按照事先约定支付价款 

若认为价款过高,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王某未收到全部修车款 

按照《民法典》规定有权留置车辆” 

后经双方协商一致 

张某再向王某支付修车款5000元 

王某归还车辆 

案件妥善化解



大众所说的“扣押”,一定程度上等于法律意义上的“留置”,留置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 1、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占有动产,比如抢夺、骗取;


2、占有的动产需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如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货物发生的债权,条件满足时,可以留置货物,拒绝归还; 


3.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另外,除非有权机关,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所以,因种种情况顾客不付款时,可以在符合留置条件时留置相应货物、加工承揽维修的动产等,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要钱款,切不可扣留人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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