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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法院与县妇联采取措施共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0-07-01 10:07:14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的司法保护力度,鹿邑县法院联合县妇联共同制定了《关于共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建立聘请妇联干部担任特邀陪审员制度。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涉及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矛盾激化的案件,聘请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定期的邀请县妇联系统人民陪审员参加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建立妇女干部旁听典型案例制度。让乡镇、社区、基层单位的妇联或妇委会妇女干部参加部分离婚、变更抚养关系、解除同居关系等涉及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庭审的旁听,将适合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有选择的放在乡镇、社区和村庄,让更多的妇女儿童了解法律,通过这种形式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妇联干部的依法维权能力,更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三、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为及时沟通信息、交流工作,县法院、县妇联各指定一名联络员,通过定期交流工作,互相配合解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有关问题,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提升审判工作公信力,探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新途径、新方法,更好地发挥新机制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二次以上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情况,共同研究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做到制度化。同时,妇联组织在调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时,也可邀请法官提前介入纠纷处理,以解释法律规定,进行劝导说服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正确维权,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五、建立妇女儿童诉讼绿色通道。在立案阶段,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妇女儿童,县法院依法予以减、缓、免诉讼费用。在审理阶段,坚持依法快审快结,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优先审理,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优先执行,确保执行到位。

   六、耐心细致做好案件调解工作。由于婚姻家庭、子女抚养案件情况千差万别,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着力化解矛盾,增进家庭团结、和睦,维护社会稳定。对行为过激、表现异常的当事人,可邀请县妇联的同志共同为其提供心理咨询辅导,排除其心理障碍。

  七、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妇联的作用,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维权在诉讼证据方面提供帮助,同时,与县法院共同选择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从而有效减少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

  八、延伸审判职能,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县法院与县妇联适时共同组织开展保障妇女权益普法宣传。一方面通过以案讲法的形式教育广大妇女自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妇女自立、自强、自尊、自爱,避免妇女伤害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问题反馈、信息沟通、座谈讨论等形式,提高基层妇女维权组织的服务能力,促进社会整体维权功能的发挥。

文章出处:鹿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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