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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上看做好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

  发布时间:2024-03-20 15:11:18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从政治上看做好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推动新时代调解工作深化实化、高质量发展”,202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强调。 


调解工作缘何重要?或许在中国几千年的文化认同中能够找到答案。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调人”化解民间纠纷。我国传统社会管理中注重发挥宗族、乡绅等民间社会的作用,自行化解矛盾。1944年,陕甘宁边区时期,边区政府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刑事民事调解条例》,此《条例》规定除极少数特殊案件外,其他均可调解。在此时期,涌现出战斗英雄、劳动英雄的同时,也涌现出了“调解英雄” 郭维得。 调解不仅仅是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能够训练群众管理自己事务的自觉,锻炼其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即是调解中“案结事了”的核心。 


“调解走在前” 

“感谢你们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帮我们解决困扰四年多的烦心事!”2024年1月27日,鹿邑县人民法院联合鹿邑县司法局生铁冢镇司法所诉前调解一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3户村民与河南某公司达成限期支付协议,长达四年半之久的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家住生铁冢镇的13户村民与河南某公司因土地租赁费产生纠纷,请求生铁冢镇司法所进行调解。得益于县法院与县司法局建立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联动机制”,司法所调解员向鹿邑县法院立案庭李翠翠法官通报该案案情,李翠翠法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考虑到租赁费金额虽少,但涉及村民较多,若不能及时妥善化解易引发后续矛盾,且该案存在较大调解空间,决定联合生铁冢镇司法所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与调解员一起从诉讼成本、后期履行等方面出发,多次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 最终,13户村民和河南某日化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河南某日化公司承诺限期支付租赁费用。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根据指引向鹿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李翠翠法官现场审查卷宗材料后依法作出司法确认裁定,该案妥善化解,既为解纷“加速”,又为审判“减负”。

 

 “在审理中调解,在调解中审理” 

2021年12月,李某和薛某商定,由李某租用薛某的厂院进行农产品加工,租金为每月5万元,薛某保证厂院土地为建设用地。李某因此支付10万元租金并将生产设备搬至厂院,搬迁完成后发现厂院土地性质为农耕地,不能进行生产经营。经协商,薛某同意退还租金10万元,但一直未予退还,李某将薛某诉至鹿邑法院,请求退还10万元租金。


民事审判一庭季禹昌法官开庭审理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具有一定调解基础。遂本着“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理念,在庭上及庭后从诉讼成本、后续影响等方面对双方释法明理。但被告薛某仍坚持租赁的厂房可以正常经营,无法经营是原告造成,与其无关。季禹昌法官一方面准备依法作出判决,同时不断从合同解除、款项退还等法律角度对被告进行释法,最终原告李某和被告薛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薛某在24小时内向原告退还租金10万元,案件圆满化解。

 

鹿邑县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贯彻落实调解工作指示精神,出台了《诉前调解工作规范》等一揽子配套文件,成立了金融、物业等4个专业化调解室,不断完善“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培训各乡镇人民调解员、妇联干部,评选表彰五佳调解之星、优秀调解员,并形成良性循环。2023年共诉前调解案件6533件,调解成功3719件,成功率59.54%,有效避免大量后续矛盾,是全市十个基层法院中唯一一个一审立案数量降低的法院。2023年诉中调解结案1860件,为营造和谐村居、修复亲情关系贡献了强大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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