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损失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4-03-20 15:19:50


马某、刘某系鹿邑县某小区上下楼邻居 

马某住一楼,刘某住二楼 

2023年9月,马某因儿子结婚重新装修房屋 

并添置大量家具家电 

装修结束后,马某一家到郑州务工 

2024年1月的一天深夜 

马某家被淹 

次日清晨被其他邻居发现 

马某得到消息赶回家中 

发现屋内到处积水 

吊顶、家具等全部涉水 

初步观测系刘某家管道爆裂漏水 

马某要求刘某赔偿 

但刘某不予理会 

马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请求赔偿损失36000元 


刘某辩称 

其房屋装修有全屋防水 

不存在水管漏水的情形 

即使漏水也不会渗透到一楼 

不排除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质量不达标 

也有可能原告自己家中水管渗水或漏水 

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财产损失系漏水导致 

不排除长期无人居住、通风不畅 

导致受潮霉变的情形 

2024年2月1日 

民事审判一庭孙永连法官收案后 

详细了解案情 

并邀请物业及专业人员 

对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验 

初步了解马某家中被淹 

系刘某房屋水管爆裂漏水导致 

在当事人申请对房屋被淹原因鉴定前 

本着减轻诉累、案结事了的原则 

法官从事实、法律、邻里关系出发 

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刘某赔偿马某20000元经济损失 

案件妥善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47351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