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女)、吴某(男)
于2010年认识并同居
未办理结婚登记
2011年生育一女儿
女儿一岁前由白某、吴某共同抚养
2012年,吴某因性犯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白某带领女儿独自生活
2016年,白某与澳大利亚一男士
在河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
白某在澳大利亚从事幼师教育工作
已取得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
白某、吴某的女儿愿意
同白某到澳大利亚生活
但吴某拒不配合办理女儿的移民手续
鉴于吴某长期未对女儿履行抚养义务
不适宜再担任女儿的监护人
2024年1月,白某将吴某诉至鹿邑法院
请求撤销吴某对女儿的监护资格
并指定白某为女儿的唯一监护人
鹿邑法院经审理认为
父母亲对未成年子女
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女儿一直由白某抚养
已建立深厚感情
且白某有稳定的收入和抚养能力
由白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
更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审理查明吴某对女儿
长期未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应撤销其对女儿的监护资格
遂判决撤销吴某对女儿的监护资格
指定白某为女儿的监护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