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三与李四是同事,张三因治病向李四借钱。李四便将平日节省下来的存款10万元借给张三。
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2万。
6个月后,李四要求张三归还1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
张三却说 :
“6个月利息2万,这是高利贷,高利贷违法,本金和利息我是不会还的!”
张三这么做合法吗?
以案说法
不合法。
张三仍应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
关于利息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所以张三只能拒绝清偿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对于未超过的部分仍应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