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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违约金过高,如何适当减少?

  发布时间:2024-04-16 15:08:19


签署合同时 

约定的违约金有标准吗 

违约金过高能获得支持吗 


赵某多次向王某采购海鲜 

2023年1月6日,经结算 

赵某下欠王某货款3万元 

赵某当天向王某出具欠条一份 

欠条约定2023年1月15日前全部还清 

逾期不还每天按欠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 

欠款到期后,赵某未按期还款 

王某将赵某诉至鹿邑法院城郊法庭 

请求支付3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赵某对3万元货款无异议 

但认为违约金过高,应予以减少 

鹿邑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要求的3万元货款 

有欠条为证,且赵某予以认可 

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 

每天按欠款金额2%支付违约金属约定过高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违约金标准应以合同成立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年利率14.6%)为宜 

遂判决赵某向王某支付3万元货款 

及违约金5280.33元 

判决作出后,赵某和王某均服判息诉 

赵某已按照判决内容履行完毕 



违约金的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而非获利的手段。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一般按照1.3倍到1.5倍LPR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若当事人已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对于适当减少的标准,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本案中,因被告赵某逾期付款导致王某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计算方式亦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结合公平原则、当事人过错等因素,按照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计算违约金,能够较好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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