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双方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凭借电话录音可以证明买卖关系存在吗
2023年10月24日
张某在鹿邑县某行政村收购菊花时
拉走朱某两车菊花
价值13000元,当时未付款
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后朱某多次向张某催要货款
张某一直未付
朱某遂将张某诉至鹿邑法院城郊法庭
请求张某支付13000元货款
庭审中
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朱某向法庭提交电话录音光盘一份
并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及应付货款13000元的事实
法庭对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依法审查
虽然两名证人未能证明具体货款金额
但结合录音内容
可以确认欠付13000元货款的事实
遂判决被告张某支付货款13000元
张某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即主动履行完毕
这起没有“合同”的买卖纠纷
实现了案结事了
电话录音作为法定证据类型,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认双方身份,在电话沟通中,要明确讲出双方姓名;
2.不要随意剪辑电话录音,保持完整的电话录音以及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是维护权益的关键;
3.在电话中尽量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详细沟通,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