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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录音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时间:2024-04-16 15:20:30


交易双方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凭借电话录音可以证明买卖关系存在吗 

2023年10月24日 

张某在鹿邑县某行政村收购菊花时 

拉走朱某两车菊花 

价值13000元,当时未付款 

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后朱某多次向张某催要货款 

张某一直未付 

朱某遂将张某诉至鹿邑法院城郊法庭 

请求张某支付13000元货款 

庭审中 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朱某向法庭提交电话录音光盘一份 

并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及应付货款13000元的事实 

法庭对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依法审查 

虽然两名证人未能证明具体货款金额 

但结合录音内容 

可以确认欠付13000元货款的事实 

遂判决被告张某支付货款13000元 

张某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即主动履行完毕 

这起没有“合同”的买卖纠纷 

实现了案结事了


电话录音作为法定证据类型,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认双方身份,在电话沟通中,要明确讲出双方姓名; 

2.不要随意剪辑电话录音,保持完整的电话录音以及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是维护权益的关键;

3.在电话中尽量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详细沟通,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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