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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促当庭支付货款10万元

  发布时间:2024-04-26 10:10:08


“宋法官,谢谢您,没想到那么快拿到钱” 


4月17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调解结案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9月,朱某以103260元的价格从牛某处购买47辆电动车,朱某随即向牛某转账103260元,但牛某未向朱某交付电动车,也不退还货款。 


2024年3月,原告朱某起诉要求被告牛某返还货款103260元及利息2298元。原告朱某认为,双方都是电动车销售商,在厂家介绍下,其对被告牛某的尾货接手,出于信任,双方没有签订合同,达成合意后就直接足额支付货款。被告牛某认为,自己、朱某与电动车厂家三方约定,朱某接手自己的电动车也要承接电厂家之前许诺给自己的广告费补贴这一债务,广告费付清前,自己当然可以不交付电动车。 



宋一鸣法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针对争议焦点,从情、理、法多角度调解,安抚当事人情绪。法官告诉他们,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否则将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被告提高的广告费问题,双方可以就广告费事项与厂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行起诉。最终,通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解开心结,均愿意各退一步达成和解,原告朱某愿意放弃利息2298元,被告牛某愿意将货款103260元及受理费、保全费当庭支付给原告朱某。问题得到解决,矛盾亦就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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