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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受伤害,损失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4-04-26 15:07:04


《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从法律上看 

指的是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 

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 

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 

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紧急救助行为 


案情简介 


2023 年,在郭某家门口 

胡某与刘某因琐事争吵发生肢体冲突 

郭某为平息矛盾上前拉架 

在劝阻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 

经鹿邑骨科医院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 

住院治疗花费2454.27 元 

经周口仙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 

郭某因本次受伤 

护理期 45 天、误工期 110天、营养期 75 天 

医疗费、护理费、护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000元 


裁判结果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原告郭某作为胡某、刘某打架纠纷的 

无利害关系第三人 

其劝架行为具有无义务性 

原告郭某的目的是制止二人打架 

避免他们遭受伤害 

原告郭某的劝架行为构成见义勇为 

二被告为受益人 

原告郭某在劝架过程中 

自己不慎跌倒受伤 

与二被告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二被告作为受益人 

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 

遂酌定被告胡某、刘某各补偿原告郭某损失的20%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183条、184条将见义勇为行为 

纳入民法调整范围 

建立了民法上见义勇为制度 

赋予了见义勇为行为人 

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补偿请求权 

有助于形成乐于助人的良好风气

同时善人善举也受了法律保护 

这是法律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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