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从法律上看
指的是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
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
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
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紧急救助行为
案情简介
2023 年,在郭某家门口
胡某与刘某因琐事争吵发生肢体冲突
郭某为平息矛盾上前拉架
在劝阻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
经鹿邑骨科医院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
住院治疗花费2454.27 元
经周口仙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
郭某因本次受伤
护理期 45 天、误工期 110天、营养期 75 天
医疗费、护理费、护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000元
裁判结果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原告郭某作为胡某、刘某打架纠纷的
无利害关系第三人
其劝架行为具有无义务性
原告郭某的目的是制止二人打架
避免他们遭受伤害
原告郭某的劝架行为构成见义勇为
二被告为受益人
原告郭某在劝架过程中
自己不慎跌倒受伤
与二被告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二被告作为受益人
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
遂酌定被告胡某、刘某各补偿原告郭某损失的20%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183条、184条将见义勇为行为
纳入民法调整范围
建立了民法上见义勇为制度
赋予了见义勇为行为人
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补偿请求权
有助于形成乐于助人的良好风气
同时善人善举也受了法律保护
这是法律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