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恋人关系。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分25笔向被告转账共计246600元。2019年10月,双方分手。2024年3月,原告将被告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恋爱期间的转款。
双方分歧
原告认为恋爱期间的转账及代付款属于借款,被告应当返还。
被告认为恋爱期间的转账及代付款系基于情侣关系的一般赠与合同,案涉款项也主要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无需返还。
处理结果
法官对该案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与双方及代理人耐心沟通,合理平衡双方利益,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分期偿还原告10万元。
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主要涉及“赠与”与“借款”的分歧:
1.赠与。赠与可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恋爱期间,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比如“520”“1314”等,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但如果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借款。恋爱中,如果双方存在明确的借条,或在转账时备注了“借款”等字样,或虽没有书面借条,但一方主动承诺还款的情况下,恋爱期间的转账将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法官寄语
恋爱是感情的交流
不是金钱的游戏
情侣之间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