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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收条金额被罚2000元!

  发布时间:2024-04-26 15:41:00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试量法庭 

在审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时 

经审查,确认被告崔某在诉讼过程中 

故意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依法对其罚款2000元 



案件庭审过程中 

被告崔某在举证环节 

向法庭出示证据收到条 

经质证,法官发现 

被告提交的收到条复印件上的金额 

与原件上金额不一致 

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被告崔某承认私自在收到条复印件上 

将金额“壹”改成“叁” 

法庭认定被告崔某的行为 

属于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影响案件正常审理 

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 

因其认错态度良好 

愿意接受司法惩戒 

法庭决定从轻处罚 

最终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崔某当即缴纳了罚款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民事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体现 

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信原则 

轻则拘留、罚款 

重则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修订后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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