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离婚后彩礼还应否返还?

  发布时间:2024-04-26 15:43:28


基本案情 


2022 年1月,小明与小红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22年9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22年9月11日举办婚礼。按照习俗,小明给付小红彩礼12.8万元。


婚后,小明、小红均没有固定工作,小明贷款供两人生活消费,家庭矛盾逐渐加深。2023年9月,小明与小红协议离婚。小明于2023年11月诉至法院,请求小红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处理结果 


法官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考虑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


本案中,小明与小红共同生活时间不到一年,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加上彩礼12.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法官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分析利弊,经过反复调解及推心置腹交流,历经数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红及其父母自愿返还小明彩礼现金45000 元及四金、钻戒一个;小红在小明家的嫁妆及家具归小明所有;小明返还小红衣物、化妆品、电动车等个人物品。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作为婚嫁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期盼和祝福。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彩礼数额持续走高,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已背离了爱情初衷和婚姻本质,逐渐变味,不仅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大家应当以现有法律法规为指引,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47351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