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借款消费,谁来买单? 作者:张国庆 发布时间:2024-06-03 17:50:19
未成年人借款消费
借款行为是否有效?
父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吗?
小宋(化名)2007年2月出生
2023年10月8日,其在浙江金华务工时
向朋友王某(化名)借款24000元
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
借条注明借款用于美容
借款发生后,王某多次催要未果
便将小宋及其父母
诉至鹿邑法院宋河法庭
要求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宋虽未满18周岁
但借款发生时已满16周岁
在外务工,有一定经济能力
能够依靠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王某向其指定的账户发放借款后
小宋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
双方借款关系明确
借款真实有效
该借款目的用于美容
属于成年人消费
明显区别于一般未成年人消费习惯
应由小宋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其父母不承担还款责任
遂判决小宋向王某偿还借款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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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本案小宋虽未年满18周岁,但其在外务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美容需要而产生的的借款,应由其本人偿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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