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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案送达《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见效!

  发布时间:2024-06-03 17:54:03




“法官,我的款项已收到,谢谢你们,如果没有你们提醒,他可能还不汇款”,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随案送达《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引导义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



据悉,2012年7月,杨某跟随魏某在河南某工地干活,双方约定每天400元劳务费。杨某完工后,魏某拖欠5000元劳务费未支付。



鹿邑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案件标的额不大且案情简单,为快速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案件委派至人大代表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员收案后,迅速与魏某取得联系,明确告知其拖欠劳务费的法律后果,魏某表示其经营困难,承诺限期支付。之后,从诉讼成本出发,引导杨某给予魏某一段宽限时间。最终,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魏某于2024年5月25日前给付杨某劳务费5000元。



立案庭法官立即出具调解书,同时向魏某一并送达《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敦促魏某按时履行给付义务,避免因采取强制措施而承担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信用危机。



魏某在签收文书后,意识到不履行生效裁判将面临严重后果,在履行义务期限到期前向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杨某在收到案款项后,通过电话和短信对人大代表调解员和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问  什么是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



《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是鹿邑县人民法院加强执源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随生效法律文书一同向当事人送达的“提醒函”,其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关于自动履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如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面临的经济风险、信用风险、司法风险等不利法律后果。



《自动履行告知书》旨在通过“执前督促提醒+法律释明+后果警示”的方式,引导当事人由“要我履行”的被动观念向“我要履行”的主动思想转变,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数量,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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