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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法院公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3 17:56:45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值此“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鹿邑县人民法院从近期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筛选出4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彰显人民法院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法治观念,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和谐环境。



【目录】



案例一:儿童在游乐场玩耍发生意外,依据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张某与某游乐场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离婚后看望孩子困难重重,依法保障行使探望权——郑某与位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三:严惩伸向儿童的“魔爪”——陈某猥亵儿童案



案例四:组织、强迫未成年人有偿陪唱、卖淫被重判——张某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组织、强迫卖淫案





案例一:儿童在游乐场玩耍发生意外,依据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

——张某与某游乐场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5岁的乐乐在父母陪同下,前往鹿邑某商场的室内游乐场玩耍,不慎从两米高的滑梯上掉落,致使腿部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游乐场负责人垫付5000元医疗费后,拒绝支付相关费用,乐乐家人认为这5000元不足以弥补损失,遂将该游乐场诉至鹿邑县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万元。



游乐场辩称,场内地板均铺设了软质泡沫地垫,墙体也进行了海绵包裹处理,且在多处张贴安全提示标识,已尽到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不应由其承担乐乐损失,该损失是乐乐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



【调解结果】



法官接案后,前往涉案游乐场勘验查看事发时监控录像,组织当事人还原掉落过程,并对各方过错程度进行分析。考虑到乐乐年龄尚小,为维护其身心健康,进行调解。从双方过错、法律规定、典型案例、经营发展等角度,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游乐场认识到,安全保障措施存在瑕疵,对乐乐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乐乐父母也认识到其监护责任不到位,乐乐未按照正常操作玩耍,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医药费,游乐场再向乐乐支付16000元赔偿款。



【典型意义】



儿童游乐设施在供孩子们愉快玩耍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危险。家长作为监护人在孩子玩耍时应当承担起其监护责任,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游乐场的经营方及服务机构,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各方共同协力,保障孩子们的安全。

(承办法官:李玉华)





案例二:离婚后看望孩子困难重重,依法保障行使探望权

——郑某与位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郑某(女)与位某(男)在鹿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生育女儿,2013年生育儿子。2021年9月,经法院调解,位某与郑某自愿离婚;婚生女儿、儿子由位某抚养,位某自愿放弃子女抚养费。郑某与位某调解离婚时未就子女探望约定具体的方式和时间,位某以此为由多次拒绝郑某探望子女。郑某起诉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法律规定探望权是为了使婚姻破碎的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能得到非直接抚养其的父亲或母亲的关心、了解、爱护,增加与非直接抚养其的父亲或母亲的沟通或交流,减轻家庭破碎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影响,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本案中,郑某与位某离婚后,婚生子女由位某抚养,郑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位某有协助的义务。对于探望的时间、方式,综合考虑郑某与位某的实际情况及从有利于子女心理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判决郑某每年的五一假期期间可探望女儿、儿子一次,时间为五月一日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每年的十一假期期间郑某可同女儿、儿子共同生活四天;每年的暑假期间郑某可同女儿、儿子共同生活十天;每年的寒假期间郑某可同女儿、儿子共同生活七天;并判决位某协助郑某行使探望权。



【典型意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离婚过程中,男女双方往往存在种种矛盾纠葛,切不可因双方矛盾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积极协助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使孩子更多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减少因父母离婚带来的心理伤害。

(承办法官:刘锋)





案例三:严惩伸向儿童的“魔爪”

——陈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自2018年6月在鹿邑县某小区做保安,被害人王某(化名)(女,13岁)住在该小区内。2023年,陈某多次在不同场所摸王某胸部或亲吻。王某父母报警后,陈某于当天被抓获。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猥亵儿童罪,依法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罪犯陈某作为小区保安,不仅没有起到安全保护作用,还把“魔爪”伸向在小区居住的未成年人,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挑战道德法律底线,性质恶劣。



本案同时警示家庭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未成年人如果面临不法侵害,要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者报警,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帮助。

(承办法官:薛勇)





案例四:组织、强迫未成年人有偿陪唱、卖淫被重判

——张某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组织、强迫卖淫案



【基本案情】



2019-2022年,被告人张某在娱乐场所担任公关经理期间,组织数十人进行有偿陪唱,张某明知陪唱人员为未成年人,依然让其为客人提供有偿陪唱服务。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张某在某KTV任公关经理时,组织多名未成年女孩从事卖淫活动,并非法获利。



张某分别在2019年、2022年对所带的未成年人陪唱人员李某某(化名)采取语言威胁、对张某某(化名)以金钱要挟为手段胁迫其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非法获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告人张某同时组织多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情节严重,强迫两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被告人张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辨别意识差,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的特点,引诱、强迫未成年女性做出出格行为,获取利益,最终被法律严惩。本案对被告人张某依法从重判处,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决心。

(承办法官: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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