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珍贵的生态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已成为共识。然而,总有人想拿野鸡、野兔等“野味”尝尝鲜,或者卖点钱,殊不知早已触碰法律红线。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
案情简介
2023年九、十月份,一天晚上,两个年轻孩小张、小王头戴矿灯,开着摩托车,牵着“细狗”,利用热成像仪,到野外逮“野味”。没想到,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查明,二人多次狩猎刺猬40只(其中20只已经放生)、野兔5只、野鸡1只。
林业部门认定,刺猬、野兔、野鸡等涉案动物均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根据评估标准,野兔基准价值80元/只,刺猬基准价值200元/只,野鸡基准价300元/只。因本案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案件,检察机关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张、小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判处小张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小王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共同赔偿公益赔偿金470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并没收作案工具。
什么是“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三有动物”名录共计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包括常见的斑鸠、树麻雀、野鸡、野兔、刺猬、麂、青蛙、壁虎、蟾蜍等。
法官提醒
2023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实施,再次强调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违法猎捕、运输、交易等将会受到法律严惩,为野生动物撑起法律“保护伞”。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人与自然是命运共同体,只有和谐共生才能构建美好未来。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环境,更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法律禁止对野鸡、野兔等“野味”进行买卖,否则亦将触碰法律红线,受到应有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第一款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