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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促彩礼返还

  发布时间:2024-06-24 15:58:40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辛集法庭适用彩礼“新规”,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悉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小苗(男)和小李(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22年正月,二人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小苗给付小李彩礼款138000元、衣服钱2000元、肉钱2000元等合计152000元。后小苗和小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二人解除婚约,但双方对彩礼返还未达成一致意见,小苗将小李诉至鹿邑法院辛集法庭,请求返还彩礼款152000元。



法官收案后,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考虑到双方分歧较大,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详细解释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彩礼性质认定、返还情形等规定,并介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充分倾听双方意见,并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日后影响等角度再次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李当庭向小苗返还5万元彩礼款,并于6月1日前再返还75000元。出具调解书后,法官又通过电话督促小李履行返还义务,现小李已全部履行完毕。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的范围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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