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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存折支取存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1-09-19 08:47:50


案例:甲乙丙三人系同村村民,一同外出在同一工地打工,老板用大家的身份证为每人办理了工资存折,密码统一是888888。每人拿到存折后可以到银行更改密码。之后,大家分别领取了自己的存折。一天,甲看见工地上有个存折,捡起一看是丙的存折,上有7000元存款。这时,乙凑过来看是丙的存折,甲、乙商量去银行试试看能否取出。二人来到银行,试用888888密码取出7000元后均分。

问题:此案中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构成侵占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还是不构成犯罪?

评析:本案甲、乙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

首先,甲、乙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这是因为,第一,侵占罪的本质持征在于将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尽管理论界与实务界在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否在区别上存在分歧,但存折作为一种记名有价支付凭证,仅以其记载的财产权利对外发生法律  力,仅仅拾取存折并不能实现对其财产所有人财产权益的侵犯。由于丙的存折上设有取款密码,遗失存折并不意味着乙失去了对存款的控制和支配,甲、乙拾取存折并未取得对存折项下钱款的合法持有权。因此,本案不存在侵占的对象。第二,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本案的存折无论如何也不肯能解释为信用卡,否则,便超出了信用卡的“文义射程”,有类推定罪之嫌 ,有违罪行法原则。

其次,甲、乙用拾取的存款支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这里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通过银行职员支取。此时,由于支取前的存款完全置于银行的控制、支配之下,拾取人向银行申请支取存款的行为,属于隐瞒拾取存折这一事实,欺骗银行职员,冒用他人名义的冒领行为,银行职员支付存款的行为,是基于认识错误误将存款人的存款交付给行为人。行为人冒领存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情况是,通过自动取款机支取。“机器不能被骗”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共识。由于存款是存储双方基于储蓄存款协议 、由存款人交由银行占有的钱款,因而行为人用拾取的存折从自动取款机支取存款的行为,属于违反银行与存款人的意志,以不被银行和存款人所知的平和方式将存款人所有而由银行占有的存款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此时,支取他人存款行为构成盗窃罪。

文章出处:鹿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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