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胡某与丈夫陈某(已去世)二人经营一家小吃店。2023年11月的一天早上,马某在小吃店酗酒闹事,持续辱骂近半个小时。当时正是早餐高峰期,陈某便将马某拉至店外,在二人拉扯过程中陈某倒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胡某将马某诉至鹿邑法院试量法庭,要求马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52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与马某拉扯过程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导致死亡,可以认定陈某的死亡与马某的闹事、辱骂、拉扯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正常情况下吵闹行为不会导致陈某发生生命危险,马某闹事、辱骂、拉扯的行为仅构成陈某死亡的诱因,陈某本身特殊体质是构成死亡结果的主因,且马某无侵害陈某生命的故意,结合本案案情,酌情判定马某对陈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本案因陈某死亡产生的赔偿金共计100余万元,遂判决马某赔偿胡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0余万元。
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一般有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本案中,马某在小吃店酗酒闹事、持续辱骂,妨碍了小店的正常经营秩序、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权,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受害人将马某拉至店外,行为具有正当性;马某闹事、辱骂、拉扯行为,以致陈某突发心肌梗死而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与死亡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且主观上具有过错,故酌情判定承担20%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