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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店内玩蹦床受伤,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24-06-24 16:08:54


暑假马上来临

“神兽”即将“出笼”

暑假肯定少不了带孩子玩耍

或参加活动

作为家长

玩耍或活动时

一定要尽到监护义务

同时提醒孩子注意安全

让我们一起看鹿邑县人民法院

近日审理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迎迎今年7岁

去年8月份

迎迎和妈妈在鹿邑某小吃店就餐

迎迎在小吃店内放置的

免费蹦蹦床上玩耍时不慎摔倒

她的妈妈当时在旁边看手机

被同在一起玩耍的14岁小帅踩踏

迎迎受伤后在安徽省儿童医院治疗

被诊断为右股骨远端骨折

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15000元

经司法鉴定,迎迎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

于是将小帅及其父母、小吃店

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观堂法庭

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伤残赔偿金等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迎迎在小吃店内的蹦床上

玩耍时不慎摔倒

被小帅踩踏致伤

由于小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父母作为监护人

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小吃店未安排专人看护

且玩耍区域明显过于狭窄

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迎迎的妈妈在孩子玩耍时

低头看手机,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

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对方40%责任

根据案情,酌定小帅父母承担40%责任

小吃店承担20%责任

迎迎因受伤产生的损失共计11万元

遂判决小帅父母赔偿4.4万元

小吃店赔偿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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