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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顶上飞来横祸

  发布时间:2024-07-15 09:38:03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份,张某找到专业做防水的李某为房屋三楼楼顶做防水并拆卸简易棚。李某接到活后,从劳务市场找赵某、王某帮工。施工过程中,房主张某和赵某、王某一起对简易棚进行拆卸,因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简易棚上的钢管掉落,刚好砸中路过的晨晨(8岁),送医后被诊断为左侧额骨骨折、额部皮肤裂伤等。

晨晨及其父母将张某、李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整容治疗费等6万元。

【调解结果】

法官到事发现场勘验走访,发现涉案房屋属于临街房屋,路上行人比较多,拆卸简易棚时,若没有警示牌及相应安全措施十分危险。法官根据有关法律和实际情况,讲明导致损害发生的过错之处、诉讼成本等利害关系,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张某自愿赔偿4万元,李某自愿赔偿1.5万元。

近年来,“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屡禁不止,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危险或者实际损害,被称为“悬在城镇上空的痛”。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本案属于侵权人可以确定的“高空坠物”案件,房主张某作为简易棚的所有人、管理人,深知简易棚安全状况及周边环境情况。在拆卸简易棚时,应当选任有相应能力及资质的施工人员,在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情况下,予以拆除。

本案中,房主未尽到指示、选任及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李某作为“工头”,在施工过程中,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错过。故房主和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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