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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有瑕疵,法院判决支付60%物业费 ​

发布时间:2024-08-12 15:20:32


小区物业服务质量

与业主生活息息相关

物业服务有瑕疵

业主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全部物业费吗?

法院会怎样判决?

【案情简介】

刘某系鹿邑县某小区业主

房屋建筑面积为120㎡

该小区由鹿邑县某物业管理公司

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费按照建筑面积1元/月/㎡收取

因刘某长时间未缴纳物业费

物业管理公司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请求支付2020年6月至

2024年6月物业费5760元

刘某辩称

其所在楼层为一楼

朝南有一绿化小院

每逢大雨即造成小院内严重积水

屋内严重返潮

刘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

请求予以疏水或适当回填

但物业公司未予理会

另外,小区内垃圾清运不及时

夏天蚊虫成片

存有恶心异味

易造成卫生问题

综上,刘某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

不应再要求其支付物业费

刘某在庭上对以上抗辩内容

提供视频证据进行证明

【裁判结果】

法官根据刘某抗辩内容

结合视频证据

走访涉案小区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绿化小院每逢大雨

确实易造成严重积水

刘某多次反映

物业公司无视刘某请求

存在物业服务瑕疵

另外,物业公司承认小区垃圾不是每天清运

而是两至三天清理一次

易造成垃圾堆放、蚊虫异味等问题

法官遂根据以上物业服务瑕疵程度

结合本案案情

酌情判决刘某向某物业服务公司

支付60%物业费即3456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图片

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公共性等特点,物业公司在安保、卫生等方面维护小区环境,服务内容惠及全体业主;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主要义务,业主仅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不交纳全部物业费,法院一般难以支持。如果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瑕疵,法院裁判时会全面审查瑕疵程度,依照《民法典》592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对物业费进行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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