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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收入百万不还款,法院追究刑责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4-09-05 10:39:42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份,晋某因资金周转

向徐某借款30万元

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

月息5000元

另外,徐某又代晋某偿还案外人部分借款

2023年9月,二人经结算

确认晋某下欠徐某借款本金369000元

借款到期后,经徐某催要

晋某偿还24800元

后多次催要未果

2024年5月,徐某将晋某诉至鹿邑法院

请求偿还369000元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

认为30万元借款本金,月息5000元

年利率为20%,属于约定过高

遂调整利率为借款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6%

判决晋某向徐某偿还借款本金3442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晋某仍未还款

徐某于2024年7月18日

向鹿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



执行干警宋子博收案后

依法向被执行人晋某发出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同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

发现其名下仅有零星存款



2024年7月24日

执行局依法将被执行人晋某传唤至鹿邑法院

在核对其收入情况时

发现晋某微信年度收入达130余万

明显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

同时晋某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不申报财产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在晋某被拘留期间

申请执行人徐某对被执行人晋某提出控告

法院根据控告,将被执行人晋某涉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

移送至鹿邑县公安局进行侦查



看到自己拒不还款的行为

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晋某慌了神

开始多方筹措钱款

并急切希望得到徐某谅解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晋某一次性偿还徐某20万元

剩余借款本息每月偿还17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中,晋某如果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徐某的申请,案件会再次进入执行状态;同时告诫被执行人:法律权威不容挑战,积极配合执行工作,早日履行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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