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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半幼儿喂食他人兔子被咬伤手指,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4-10-21 10:46:08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份

王某带着一岁半的儿子乐乐

在小区楼下玩耍

乐乐被商店员工刘某

放在店门口的兔子吸引

并在喂食兔子的过程中被咬伤手指

后乐乐因注射狂犬疫苗等

花去医疗费1018元

王某和刘某因赔偿数额产生分歧

王某作为乐乐的法定代理人

将刘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

要求支付医疗费1018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乐乐作为幼儿

对动物的危险性缺乏认知

其监护人王某应当恪尽监管职责

保护乐乐不受侵害

王某在乐乐去喂食兔子时

应当意识到该行为的危险性并加以阻止

但王某并未对乐乐的行为进行阻止

导致乐乐被兔子咬伤

王某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谨慎看护义务

应当承担一定责任(60%)

刘某将其饲养的兔子装进笼子后

放置在店外

疏于管理,致乐乐受伤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0%)

遂判决刘某支付乐乐

医疗费407.2元(1018元×40%)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有些动物“很萌很可爱”,但若未妥善看管,就会变成“移动的危险源”。在此提醒广大动物饲养人、管理人:饲养有责,妥善看管,切莫伤人!

同时,也提醒广大“萌宠”爱好者和未成年监护人,不要挑逗、喂食他人饲养的动物,对未成年人的挑逗、喂食行为及时教育劝阻,避免发生危险,否则将对自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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