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商收到事故车,能否要求卖车人“退一赔三”? 作者:李丹 发布时间:2024-10-23 16:02:03
“退一赔三”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并获得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如果赔偿金额不足500元则按照500元计算。二手车商在收车时是否属于“消费者”?能否以“消费者”的身份要求卖车人“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冯某系二手车交易从业者,2023年2月,冯某与丁某通过微信联系,洽谈丁某发至微信朋友圈的某品牌小型轿车买卖事宜,经沟通,二人确定车辆价格为72000元,冯某按照丁某提供的董某的银行卡号支付71500元购车款,另外500元支付至丁某,丁某又支付至董某。后冯某安排驾驶员到鹿邑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提走该车。
2023年2月23日,冯某将上述车辆以7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翟某,翟某购买后因车辆不能线上免检,且存在伤人事故,将车辆退还至冯某。
后查明,2022年3月14日,涉案车辆车主为高某时,曾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高某将该车出售给李某,李某又将该车出售给董某,董某将车辆放至鹿邑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寄售,因此发生开头一幕。
冯某因与董某、丁某、鹿邑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沟通无果,遂将上述二人与二手车公司,以及发生事故时的车主高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请求解除购车合同,退还72000元购车款并赔偿216000元。
被告董某辩称,原告冯某在购买车辆时已充分了解外观、内饰等车况及保险情况,现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应解除。另外,发生交通事故不等于事故车,涉案车辆各种机械部件并无损坏和更换,车辆可以正常使用,我对涉案车辆出险情况并不知情,发生交通事故和我没有关系。
被告丁某辩称,原告冯某从事二手车交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对涉案车辆了解,且详细查询了车辆记录,确认后才向我支付500元定金,500元定金我也交给了被告董某,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鹿邑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不是公司的车,丁某和董某也不是公司的员工,涉案车辆只是在店里寄售,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参与买卖过程,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高某辩称,我出售车辆时并未进行隐瞒、欺诈,现车辆已售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我主张。且发生过交通事故和事故车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剐蹭并不影响车辆使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某收取原告冯某购车款72000元,并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原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由于该车交易前发生过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属重大事故车,案外人翟某因此向原告退还涉案车辆。原告向被告董某购买车辆的目的是为了转卖营利,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的情形。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董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将案涉车辆返还被告董某,被告董某将72000元购车款返还给原告。被告董某可向他人另行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并不包括为生产经营或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原告作为二手车交易从业者,购买案涉车辆的行为不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生活消费需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董某三倍赔偿216000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丁某仅是代被告董某与原告沟通售车事宜,向原告收取的500元定金已交付被告董某,无证据证明其从中牟利,亦无证据证明丁某与董某系合伙经营,因此,原告与被告丁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丁某不承担退还车款及赔偿责任。
原告只是从被告鹿邑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将该车提走,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鹿邑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退还车款及赔偿责任。
被告高某系原车主,其将案涉车辆出售给李某,李某将该车转卖给被告董某,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高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高某不承担退还车款及赔偿责任。
综上,判决解除原告冯某与被告董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同时判决被告董某向原告冯某退还车款72000元,原告冯某将案涉车辆退还被告董某,并驳回原告冯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退一赔三”的前提是存在“欺诈”行为,即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而恶意隐瞒。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车辆因正常使用发生的自然磨损、部件老化及一般事故的维修等瑕疵属于一般瑕疵,在消费者合理预期范围内,购车人对二手车辆一般瑕疵的容忍义务要高于新车;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瑕疵属于影响购车人选择权的重大瑕疵,售车人明知且恶意隐瞒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退一赔三”的权利人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本案原告以营利为目的购买车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无权要求“退一赔三”,但其可以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维护相关权益。
作为二手车的经营者,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车辆信息,解释可能有歧义的合同条款,完善二手车的交易流程,减少诉讼风险。作为消费者,应充分核实购买车辆的车况及保险信息,如是否有维修记录、违章记录等,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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