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王某经营干果生意,2023年12月3日,刘某、王某与新疆某干果批发部签订合同书,约定采购该批发部的开心果、核桃等干果。
2023年12月14日,刘某为运输货物进行参保,合同约定总保险金额800000元,适用条款及险别为国内水路、陆路货运综合险。绝对免赔条款规定,保单涉及新疆、青海地区运输的免赔额为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二者以高者为准。
2023年12月17日9时30分许,胡某驾驶运输车辆行驶至阿拉尔市塔中石油公路路段时,车辆驾驶室工作台冒烟起火,发生自燃,导致车上装载干果受损,造成原告损失共计595008元。刘某、王某遂将驾驶员胡某、胡某车辆挂靠的鹿邑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试量法庭,请求赔偿货款损失595008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绝对免赔条款约定,在新疆发生的火灾损失,应当免赔总损失金额的20%,如果还存在其他免赔情形,应全部不予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负有将委托人的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对运输货物进行参保,运输途中因火灾造成货物损失,已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情形,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绝对免赔条款明显减轻保险人的义务,系格式条款,被告某保险公司没有通过加粗加黑字体等方式告知相对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合理的提示告知义务,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货物损失。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刘某、王某全部货物损失595008元。
2024年10月22日,原告向试量法庭侯俊涛法官致电感谢,称已收到某保险公司转来的595008元赔偿款。至此案件得到快速妥善化解。
图片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规定,所以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进行了严格限制,明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可以认定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未采取合理方式进行提示、说明的,该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