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高手”在民间
可若是“高手”努力错了方向
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那么“高手”也会“很受伤”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判处“无师自通”的刘某三年有期徒刑,有效维护了社会平安稳定。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刘某通过非法渠道,在某APP上购买了制造枪支的关键零部件,包括底座、弹簧、桥、恒压阀、气室、八倍镜等,通过学习自行在家中组装出一把具有射击功能的气枪。2023年11月中旬,刘某将制作好的气枪以 16000元的价格卖给姚某(已被某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处理),并附送自制铅弹40发。不久后,刘某又用同样的方式制造了第二把气枪,试图在某APP上寻找买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刘某制造的两把气枪均为压缩气体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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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两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可以从宽处理。依法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判决将扣押在案的枪支零部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违法所得 1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一直以来,枪支都是我国严格管控的违禁品。枪支具有高度危险性,易伤人伤己,且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自觉维护国家对违禁品的管理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