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医院检查过失导致缺陷婴儿出生,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4-11-18 16:26:09


父母有优生优育的权利。为及时了解子女生长发育情况,父母会定期到医院进行各项检查,医院依法依约为孕妇提供的胎儿检查服务属于医学检查,在此种服务中因医院检查过错导致父母丧失选择机会,使缺陷婴儿出生,造成父母损害的,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依法判决存在胎儿检查过失的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杨某自怀孕以来一直在某医院进行胎儿检查。2023年1月份,杨某作产前超声检查,检查结果为“……胎儿四肢:四肢长骨可见……”。2023年5月10日,杨某第二次作超声检查,检查结果未显示异样。2023年5月25日,杨某第三次作超声检查,检查结果仍未显示异样。2023年5月26日,杨某在某医院分娩一男婴,外观发现右手畸形,右手第二、三及四指缺如,第一及五指发育落后。2023年6月份,杨某在其他医院为男婴作彩色超声检查,检查结果为:卵圆孔未闭。右侧第三肋软骨连续缺失。

杨某认为某医院检查存在过错,导致儿子出生残疾,给家庭带来极大痛苦,遂将某医院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21000元(后续治疗费用保留权利,待能够伤残鉴定后另行主张)。

诉讼期间,杨某申请对某医院在孕检时实施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在对杨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杨某之子错误出生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本案中,原告杨某孕期期间在被告处做了三次有记录的产前彩超检查,三次检查均未发现胎儿有畸形,使原告杨某丧失选择优生优育机会。关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大小,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婴儿的错误出生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综合案情酌情认定被告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遂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4074.60元。

【法官说法】

“错误出生”案件中医疗机构的过错主要体现在未充分履行诊疗、筛查义务,未及时检查出胎儿存在的缺陷,导致胎儿缺陷出生,影响了患儿父母对患儿先天缺陷的知情权以及生育选择权,以致可能造成其抚养缺陷儿比抚养正常儿多支出费用的相关损害。此类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在检查、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46558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