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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弘扬社会正气--孩子非亲生,判决返还抚养费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4-11-18 16:53:37


【案情简介】

2015 年 2 月份,张某(男)和王某(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5月王某产下男婴小张,小张一岁多时开始生病,检查显示血小板减少,医院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张某为小张治病花费大量金钱;2020年3月,张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张跟随张某生活,王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小张年满24岁。

近几年小张病情恶化,医生建议骨髓移植,张某配对失败。2024年4月,张某与小张在医院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排除张某是小张的生物学父亲。2024年6月,王某将小张接走抚养。

张某将王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与小张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不存在双方扶养义务,小张应由王某单独抚养。要求王某赔偿抚养费、医疗费、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张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对家庭及子女投入时间、金钱、精力、感情,张某在不知王某孕育他人子女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并自小张出生后抚养多年,且在离婚后仍对小张继续进行抚养,直至知晓小张非其亲生子女,王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严重破坏夫妻间的感情、侵害张某的合法权益、造成张某较大的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形,酌定王某对张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50000元。

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小张抚养多年,王某作为小张母亲,对小张的抚养费(包含医疗费)负有返还义务,结合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小张日常花费、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等,酌情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返还金额(小张出生至小张被接走之时),经计算,返还数额为10余万元。

王某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之日至小张接走之日),扣除王某已付的抚养费8000元,王某应向张某支付小张抚养费30000元,为避免双方诉累,关于该部分抚养费一并处理为宜。离婚后张某为小张花费的医疗费19000余元,王某应向张某予以返还。

综上,王某共计应向张某返还20余万元。遂判决张某与小张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小张由王某抚养,王某向张某支付抚养费、医疗费、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0余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让过错方受到惩罚,让无过错方得到补偿,是司法裁判的应有之意。婚姻不是儿戏,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青年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规范自己的行为,对爱情、婚姻负责,对子女尽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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