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借款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用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4-12-10 11:01:01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为了能够顺利实现债权,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担保。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若借贷当事人未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保证期间该如何计算?保证人用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0日,齐某因资金周转,经王某担保,向闫某借款9万元,并向闫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齐某向闫某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担保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直至借款还清为止”。

2022年4月6日,闫某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王某督促还款,告知其将一块起诉齐某、王某。后二人均未还款,闫某将齐某、王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宋河法庭,要求齐某偿还9万元借款本金,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称,借条约定自己承担连带责任直至借款还清为止,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6 个月,现已超出保证期间,自己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向闫某借款9万元,有借条及转账记录为证,齐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现闫某要求齐某偿还9万元借款本金,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本案中,案涉借条约定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直至借款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双方约定借款到期之日为2022年2月10日,即保证期间至2022年8月11日。闫某于2022年4月6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督促王某还款,通话目的是为催促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视为在保证期间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王某应对齐某的上述债务向闫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抗辩本案诉讼已超出保证期间,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遂判决齐某向闫某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并判决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齐某追偿。

【法官说法】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并不局限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作出行使权利意思表示的,比如电话、微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等,也是在保证期间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46553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