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小坤(男)和小雨(女)按照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一年多后,二人因感情纠纷分开,分开后小坤的母亲齐某在今年6月份多次到小雨所在的行政村通过喇叭、口头方式宣称小雨“骗婚”“骗走俺二十多万”,并宣称小雨的父母“指望闺女挣钱”,小雨及家人多次拨打报警电话,辖区派出所均出警处理。今年7月份,小雨及家人将小坤的母亲齐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要求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被告使用“骗婚”、“骗走俺二十多万”、“指望你闺女挣钱”等侮辱性词汇及语句,在原告住所地公共场所侮辱原告,贬损原告人格,诋毁原告名誉,致使原告品德、信用等社会评价减损,造成一定影响,其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至于原、被告之间的婚约财产纠纷,被告可以通过诉讼等正当程序解决,该理由不能阻却其行为违法性。遂判决齐某停止实施侵害小雨及家人名誉权的行为,并判决齐某向小雨及家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人人都有发表言论的自由权,但须牢记“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相关言论要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权益;不当言论通过传播,会对他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维权方式要合理、合法,不可为了一时的情绪宣泄而随意侮辱他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伤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