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宋一鸣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庭履行,长达十四年的纠纷妥善化解,实现了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0年,齐某因建房在张某处购买价值13280元的螺纹钢,经双方核对,齐某在销货清单的底部签字确认。
齐某建好房屋后,张某多次向齐某索要钢筋款,但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24年11月11日,张某将齐某诉至鹿邑法院城郊法庭,要求齐某支付钢筋款13280元。
宋一鸣法官收案后,发现销货清单顶部的“要货单位”为案外人邹某,遂依申请追加邹某为本案第三人,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小,庭前通过电话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法官遂选定日期开庭进行审理。
开庭当日,宋一鸣法官有序组织庭审调查和庭审辩论,对案涉事实初步查清后,法官充分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并从法律后果、长期经营、诉讼成本等角度再次组织调解,经双方充分协商,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钢筋款8000元,剩余款项原告放弃追偿,长达十四年的买卖纠纷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