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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购买的是事故车,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5-01-06 08:43:43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2日,小刘向小王购买二手车,并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价格156800元,补充条款注明“此车为事故修复车,甲方已告知,乙方知晓,并现场确认车况,找第三方检测,同意购买,无异议,不退不换”。协议签订后,小刘向小王支付购车款156800元,当天小刘认为实际车况与预想不符,便要求取消交易,小王将车款退还小刘。

2024年5月31日,小刘查询车辆出险报告,报告显示2022年第三季度出险4000元,2023年第三季度出险169000元,小刘综合考虑后决定购买车辆,当天二人再次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147300元,补充条款注明“此车为事故修复车,甲方已告知,乙方知晓,并现场确认车况,找第三方检测,同意购买,无异议,不退不换”。

2024年8月份,小刘以涉案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小王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并返还购车款,并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赔偿441900元。

小王认为自己并未隐瞒车辆的实际状况,不存在欺诈。称双方第二次签订合同当天,小刘已经查询出险记录并做过第三方检测,知晓车辆事故情况,直到2024年6月份双方仍在沟通过户事宜。且签订合同前一天晚上,小刘以精品车价格作对比与小王砍价,可以推定小刘明知该车辆车况。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当天,小刘查询案涉车辆的出险记录并做第三方检测,但未提出异议,直至2024年6月份双方仍在沟通过户事宜。购车协议补充条款注明“此车为事故修复车,甲方已告知,乙方知晓,并现场确认车况,找第三方检测,同意购买,无异议,不退不换”,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可以认定小刘购买涉案车辆时对该车辆的车况是知情的,小王不存在故意隐瞒、欺骗等行为。遂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退一赔三”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并获得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如果赔偿金额不足500元则按照500元计算。

“退一赔三”的前提是存在“欺诈”行为,即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而恶意隐瞒。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售车人明知车辆可能存在影响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等重大瑕疵而恶意隐瞒的,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本案中,买车人小刘在购车时即知晓车辆车况,售车人小王并不存在恶意隐瞒车辆事故信息的行为,所以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二手车交易双方应诚实守信。售车人应如实、完整告知车辆车况、性能、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是否为泡水车等重要信息。买受人应仔细查询车辆车况,严格审查车辆手续,不要盲目相信售车人单方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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