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随着二手车交易市场日趋完善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
选择购买二手车
而一种通过“债权转让”交易的
“质押车”“抵押车”
以其低价打动了不少消费者
购买“质押车”“抵押车”
有风险吗?
遇到纠纷法院会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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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小刘(买方)和小白(卖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小白把对车主的债权转让给小刘,同时把担保该债权的质押车辆转交付给小刘,转让价格为58000元。协议还约定:在购买该债权时,小刘已经得知,因该车辆存在所有权瑕疵,本协议的债权价格远低于该车的市场价格,如车辆出现任何的纠纷、查封、扣押、遗失、被抢、锁定等其他情况,所有风险责任由小刘承担。签订协议后,小刘向小白支付58000元,小白将质押车辆交付小刘。
2024年9月,小刘以车辆被拖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将小白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返还购车款5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小刘与小白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一方为获取价款,一方实现对案涉车辆的占有和使用,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协议名为《债权转让协议》,但双方实际形成了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小刘将购车价款给付小白,小白将案涉车辆交付小刘,交易已成就。
小刘主张的案涉车辆被拖走的时间,前后互相矛盾。且拖车视频所拍摄车辆无法确认系案涉车辆,《收车告知书》的出具者未到庭接受质询,其真伪无法判断。因此,小刘以车辆被拖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协议、返还购车款、支付资金占用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应根据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理解和准确判定。本案小刘和小白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真实目的是转移车辆所有权,合同性质应为买卖合同。小刘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合同目的未实现,所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要认真查询二手车辆证件、权利负担等情况,交易后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不要因为价格便宜而购买来源不明、手续不齐的二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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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