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广大女性知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女性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在第115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鹿邑县法院联合鹿邑县妇联从近年审理的案件中精心筛选6起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指引功能,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目录
案例一:坚决抵制、严厉打击尾随猥亵行为——刘某强制猥亵案
案例二:怀孕女性的劳动权益不得随意践踏——王某诉某学校劳动争议案
案例三:丈夫向“第三者”赠与财产,妻子可要求全部返还——李某诉张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例四:妻子罹患重病,丈夫应尽扶养义务——韦某诉刘某扶养费纠纷案
案例五:离婚时妻子患有疾病,丈夫应给予一定帮助——白某诉蒋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六:离婚后母亲探望子女是法定权利,父亲不得阻止——周某诉秦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一:坚决抵制、严厉打击尾随猥亵行为
——刘某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5日22时许,刘某戴着鸭舌帽和口罩、骑着摩托车到某小区附近,看到从此经过的蔡某,便尾随其向南行走,至岔路口时,刘某从后面将蔡某扑倒,蔡某因害怕而喊叫,刘某对蔡某头部及面部进行殴打,并对蔡某进行猥亵。因对面有车辆经过,刘某逃走,蔡某跑到某小区门卫处报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夜晚以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有殴打行为,性质恶劣,对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创伤,应予严惩。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猥亵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性自主权,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本案对罪犯刘某的严厉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猥亵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同时也鼓励广大女性面对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勇敢发声,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薛勇)
案例二:怀孕女性的劳动权益不得随意践踏
——王某诉某学校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王某自2017年8月份在某学校从事美术教学工作,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22年7月13日,某学校通知王某被辞退,辞退理由是经2021-2022年评教评学,王某的评教评学得分结果为倒数第二名。王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查明,某学校在2022年7月13日辞退王某时,王某在孕期。某学校辞退王某前,并没有对王某进行调岗,也没有事先通知工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学校以王某教学排名倒数为由辞退王某,并未对王某进行调岗或培训,也没有事先通知工会,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某学校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赔偿金。根据实发工资及工作年限,判决某学校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32000余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产期间随意调岗、变相降薪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学校以评教评学排名倒数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通过判决进行否定评价,有效维护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关爱、尊重妇女的良好氛围。
(承办法官:赵泉舟)
案例三:丈夫向“第三者”赠与财产,妻子可要求全部返还
——李某诉张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1 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张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此期间多次向张某转账赠与钱款,其中包括“520”元等特殊意义转账,最高数额30000元,共计10万余元。李某认为,王某未经自己允许向张某转账严重侵犯了其财产权益,张某应退还所有转账款项,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王某在婚内与张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王某向张某支付的钱款系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损害了李某作为配偶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遂判决王某赠与张某的行为无效,张某依法返还钱款。
【典型意义】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产生婚外情,均是对家庭、配偶、子女的伤害。本案王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更违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坚决予以否定。该案判决有助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
(承办法官:侯俊涛)
案例四:妻子罹患重病,丈夫应尽扶养义务
——韦某诉刘某扶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韦某(女)与刘某(男)在鹿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韦某自2020年被诊断患有乳腺恶性肿瘤以来多次住院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花费12万多元,医保报销后仍需个人支付6万多元。韦某自患乳腺恶性肿瘤以来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且仍在治疗,韦某起诉要求刘某支付医疗费、生活费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韦某患有乳腺恶性肿瘤,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刘某作为韦某丈夫,应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结合韦某病情、刘某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居民生活医疗水平等因素,判决刘某向韦某支付医疗费、生活费5万元。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互相关爱、互相帮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所维护的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一方在陷入困境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积极履行扶养义务,否则困境一方有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承办法官:刘振华)
案例五:离婚时妻子患有疾病,丈夫应给予一定帮助
——白某诉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白某(男)与蒋某(女)于202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一起在天津打工,后蒋某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均由白某支付。白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并要求蒋某退还5万元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患有精神疾病并且久治不愈,双方长时间无法进行有效沟通,白某起诉要求与蒋某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由于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续需要监护及治疗,现蒋某的监护人愿意承担后续治疗费用,故对白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经释法明理,白某与蒋某监护人达成一致意见,白某自愿支付蒋某医疗费及生活费2万元,同时放弃蒋某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经审查予以支持。遂判决准予白某、蒋某离婚,同时判决白某向蒋某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2万元,驳回白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离婚时,若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将陷入生活困难,具备相应能力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本案蒋某身患精神疾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其监护人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后,法院方准予二人离婚,彰显了司法温度与人文关怀。同时又通过释明法律规定,引导白某承担扶养义务,以柔性方式妥善化解了家庭纠纷,保护了困难女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承办法官:周萍)
案例六:离婚后母亲探望子女是法定权利,父亲不得阻止
——周某诉秦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女)与秦某(男)于2012年生育女儿,于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于2015年生育儿子。2018年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归秦某抚养,女儿归周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秦某始终不让周某探望儿子,周某将秦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秦某离婚后,儿子由秦某抚养,周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秦某有协助的义务,周某起诉要求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遂从实际情况及有利于子女心理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探望时间及方式,判决周某按照该时间及方式探望儿子,由秦某协助周某行使探望权。
【典型意义】
父母探望子女是《民法典》明确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离婚后,父母应多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积极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使孩子更多感受到来自父母的关爱,减轻因父母离婚带来的心理伤害。
(承办法官: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