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小区保安将烟头丢进井盖被炸伤,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5-03-17 09:52:35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物业公司的一名保安,2023年9月3日,王某在工作期间将未熄灭的烟头丢进井盖发生爆炸,致使王某受伤,两次住院治疗45天,花费医疗费10余万元。经鉴定,王某上、下颌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某物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雇主责任险。2024年7月8日,王某将某物业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2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均认可王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系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将未熄灭的烟头丢进井盖有可能会发生爆炸,但王某缺乏安全保护意识,未尽到安全注意及审慎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某物业公司对雇员负有安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上述义务,某物业公司对王某的损害后果亦存在过错。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王某和某物业公司对损害后果各承担50%责任。因某物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某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替代某物业公司赔偿王某合理损失,超出限额部分和不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由某物业公司承担。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11万余元,某物业公司赔偿王某1300余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划分各自的责任。

1、接受劳务者的责任

接受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作为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管理教育和劳动保障的义务。

2、提供劳务者的责任

提供劳务者作为弱势群体,他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非常普遍,一般来说,提供劳务者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现实的劳务关系中,往往缺乏正规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供劳务者亦缺乏自身安全保护意识,导致事故频发,且存在事后定责难、赔偿难等情况,建议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切实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45380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