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法院发布4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17 10:14:48
在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鹿邑法院从近年审理的案件中精心筛选4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裁判指引功能,帮助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目录
案例一:茶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退一赔十——蒋某诉某茶叶店、某茶叶专业合作社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金融消费者作为劣势一方,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诉某银行银行卡纠纷案
案例三:保险消费中未说明提示的格式条款依法无效——刘某、王某诉胡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店家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律规定,应按照承诺进行赔偿——王某诉某电商平台、某店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茶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退一赔十
——蒋某诉某茶叶店、某茶叶专业合作社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9日,蒋某在网上某茶叶店购买白茶5饼,付款929.1元,某茶叶店在涉案白茶包装上贴标签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9月13日,生产者名称为某茶业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成立日期为2015年6月5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日期是2020年11月4日。某茶叶店于2023年5月5日通过快递发货。蒋某收到货后,联系生产者某茶业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称涉案白茶系假冒产品,三方协商未成,酿成诉讼。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某茶业专业合作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日期是2020年11月4日,涉案白茶标注生产日期为2008年9月13日,某茶业专业合作社否认涉案产品系其生产,且某茶叶店未向法庭提交有关委托销售手续,涉案白茶标签上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与实际不符,禁止生产经营和不得上市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蒋某要求某茶叶店退还货款929.1元并赔偿929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某茶业专业合作社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白茶系某茶业专业合作社生产,蒋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某茶叶店退一赔十向蒋某支付10220.1元。
【典型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案某茶叶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误导消费者下单,涉案白茶属于禁止生产经营和不得上市销售的产品,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应承担退一赔十的赔偿责任。本案提示生产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应擦亮双眼,仔细辨别商品信息,在权益受损时积极通过协商、工商、诉讼等途径积极维权。
(承办法官:宋一鸣)
案例二:金融消费者作为劣势一方,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某诉某银行银行卡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银行储户,在该银行办理有储蓄卡,2023年4月21日,张某收到9条短信提醒,显示凌晨0:58分至3:11分其在境外小额支出3次,跨行自助取款1次、跨行大额POS消费5次,9次累计支出九万多元,可张某当时在香港,银行卡在东莞市的家中,不可能产生境外消费,于是张某立即办理了挂失手续并到派出所报警,同时向某银行反映被盗刷情况,并要求某银行进行赔偿,但某银行拒绝赔偿。张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银行卡在境外交易次数、金额等明显异常,张某发现银行卡交易异常后采取的挂失、报警等救济行为符合常理,涉案借记卡存在被复制或克隆的高度盖然性,故认定涉案银行卡的境外消费系伪卡盗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张某提交了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卡在境外盗刷时本人及银行卡在内地,某银行作为发卡行,系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当采取技术手段,防范银行卡被复制或伪造,且某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未尽到管理好银行卡的基本注意义务,遂判决某银行赔偿张某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往往拥有更多“话语权”,作为普通的金融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在遭遇盗刷情形时要及时挂失报警,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承办法官:宋绍坤)
案例三:保险消费中未说明提示的格式条款依法无效
——刘某、王某诉胡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王某经营干果生意,2023年12月3日,刘某、王某与新疆某干果批发部签订合同书,约定采购该批发部的开心果、核桃等干果。2023年12月14日,刘某为运输货物进行参保,合同约定总保险金额800000元,适用条款及险别为国内水路、陆路货运综合险。绝对免赔条款规定,保单涉及新疆、青海地区运输的免赔额为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二者以高者为准。2023年12月17日9时30分许,驾驶员胡某驾驶运输车辆行驶至阿拉尔市塔中石油公路路段时,车辆驾驶室工作台冒烟起火,发生自燃,导致车上装载干果受损,造成损失共计595008元。刘某、王某遂将驾驶员胡某、胡某车辆挂靠的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货款损失595008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绝对免赔条款约定,在新疆发生的火灾损失,应当免赔总损失金额的20%,如果还存在其他免赔情形,应全部不予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负有将委托人的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对运输货物进行参保,运输途中因火灾造成货物损失,已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情形,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绝对免赔条款明显减轻保险人的义务,系格式条款,某保险公司没有通过加粗加黑字体等方式告知相对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货物损失。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刘某、王某全部货物损失595008元。
【典型意义】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规定。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进行了严格限制,明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保险领域,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本案通过判决明确保险公司未进行说明提示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有效维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侯俊涛)
案例四:店家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律规定,应按照承诺进行赔偿
——王某诉某电商平台、某店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电商平台某店铺看中一款品牌马桶,与客服反复确认后是正品,并保证假一赔十,于是支付638元买下该马桶,王某收到马桶后,发现包装上的电话与官方电话不一致,便将商品拍照上传至品牌官方公司,经鉴定涉案马桶非正品,王某要求某电商平台和某店铺按照承诺进行十倍赔偿,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商平台已对卖家实名登记,并向王某如实披露了卖家信息,及时禁售了涉案商品,已尽到合理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某店铺宣传是正品而事实非正品,构成欺诈,其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系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王某收到退款但未退回马桶,相应折价冲抵赔偿款,遂判决某店铺赔偿王某5742元现金优惠券。
【典型意义】
在经营活动中,商家可以制订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如果商家在宣传商品时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商家承诺的标准进行赔偿。本案某店铺因欺诈行为应当对王某进行三倍赔偿,但某店铺承诺“假一赔十”,法院按照其承诺进行判决,不仅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对网络店铺承诺乱象发出了警示。
(承办法官: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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