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牌”指标转让靠不靠谱?法院:转让协议无效,退还转让款 发布时间:2025-04-02 09:28:57
为缓解交通拥堵问题,一些大城市通过摇号等方式限制购车指标,使得购车指标获得难度较大,甚至衍生出多条灰色产业链。在限购城市,个人购车指标能否转让?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围绕北京市个人购车指标转让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院依法判决转让协议无效,并判决退还购车款,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确保公共资源有效配置。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王某与齐某签订《北京市小客车购置指标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其北京市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以65000元的转让给齐某。
2016年9月,齐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小客车购置指标转让协议》,约定齐某将从王某处购买的北京市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以85000元的转让给刘某。刘某向齐某支付85000元,齐某将王某名下的京Q***车辆,王某身份证原件、王某暂住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等交付齐某。后齐某一直占有使用京Q***车辆。
2024年4月25日,王某将京Q***车辆拖走,并于2024年5月22日将该车迁至山东省某市车管所。腾空京牌指标后,王某于2024年6月20日为新车上牌,车牌号由京Q***变更为京A***。
刘某在涉案车辆被拖走后报警,但协商未果,遂将齐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齐某签订的《北京市小客车购置指标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齐某、王某返还8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通过与齐某签订的《北京市小客车购置指标转让协议》,并向齐某支付转让款85000元后,取得案涉京Q***车辆及该号牌的使用权,刘某购买车辆指标的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小客车购置指标转让协议》无效。
刘某与齐某签订转让协议时明知转让车辆指标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齐某收取85000元应向刘某返还,刘某应向齐某返还京Q***车辆。综合考虑涉案车辆已被王某拖走、京Q***车牌另行变更登记在新车名下,以及王某与齐某签订的《北京市小客车购置指标转让协议》亦无效、王某应向齐某返还65000元等情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判决刘某与齐某签订的《北京市小客车购置指标转让协议》无效,并判决齐某向刘某返还20000元、王某向刘某返还65000元。
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小客车购车指标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许可,具有专属性,买卖、出租等行为扰乱了小客车数量调控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公共资源有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另外,不仅买卖购车指标的行为无效,租用、借用他人购车指标还可能面临车辆被私自出售、抵押甚至强制执行的风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购车指标”莫交易,违法之举不可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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