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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谁来通知、如何通知债务人才算有效?

发布时间:2025-04-18 16:05:33


债权转让,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原债权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享有,由受让人代替转让人成为新债权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谁来通知、如何通知才算有效呢?让我们通过鹿邑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例来了解。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5日,黄某因资金周转向吴某借款21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2022年4月11日,黄某向吴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写明还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5月5日,利息改为月息1分。2025年1月20日,吴某将对黄某的债权转让给邓某,并与邓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告知书。2025年2月13日,吴某通过微信向黄某发送债权转让协议告知书。因黄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邓某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和利息。

诉讼中,邓某出具案外人吴某向黄某发送债权转让协议告知书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证明债权转让已通知黄某。黄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聊天记录截图不是其与吴某的聊天内容,无法证明债权转让已通知其本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吴某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吴某拥有对黄某合法的债权。吴某与邓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告知书,将吴某对黄某的债权转让给邓某。本案中,黄某已经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本案中黄某已经收到起诉状副本,应当视为债权转让对其发生法律效力,遂判决黄某偿还邓某21万元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一、债权转让由谁来通知债务人?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由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人(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更便捷、高效,也更有助于债务人确认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债权转让人(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具有先天优势,当然也具备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在债权转让确属真实的前提下,并不否认债权受让人(新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一般认为,只要债务人能够知晓并确认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债权转让人(原债权人)、债权受让人(新债权人)的通知均具备法律效力。

二、怎样通知才算有效?

以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法律同样未明确规定。除了本案的起诉方式外,口头、书面均可。口头形式虽简便易行,但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建议采取书面形式并妥善保存送达痕迹,以便发生纠纷时全面举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主张因未通知而给其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从认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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