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锦旗“点赞”法院司法为民 发布时间:2025-05-26 16:43:18
这面锦旗代表我们全家的心意,感谢法院为我们解决了大难题!”近日,当事人张女士的妹妹将一面印有“您公正执法 秉公办案 我们表达衷心感谢之情”的锦旗送到鹿邑法院试量法庭,对侯俊涛法官公正司法、为民解忧表示诚挚感谢。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李先生婚后育有三个女儿。2024年1月2日至3月26日,张女士先后在某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精神分裂症。2024年8月,经司法鉴定,张女士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根据张女士妹妹的申请,鹿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4年9月,张女士将李先生诉至鹿邑法院试量法庭,要求每月支付扶养费2000元,支付住院费、医疗费6600元。
裁判结果
侯俊涛法官收案后高度重视,深入了解张女士疾病治疗、婚姻家庭及收入情况,庭审中充分引导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试量法庭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张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李先生作为其配偶,应当依法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结合张女士的病情需要及当地居民生活医疗水平等因素,酌定李先生每月支付扶养费1500元。张女士要求李先生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费、医药费共66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根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李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张女士扶养费1500元,同时判决李先生支付医疗费66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律是刚性的框架, 却也可融入人文关怀的温度。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让我们一起翻开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让民法典与美好生活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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