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我院执行人员薛杰、郭玲在玄武镇政府和解执行了申请人宋某与被申请人玄武镇政府债务纠纷一案,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申请人宋某与玄武镇政府债务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后,被告玄武镇政府不服我院(2001)鹿经一初字第233-1号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周口中院作出(2007)周民终字第694号判决,判决确定玄武镇政府偿还申请人宋某钢筋款59029元及利息3700元。但玄武镇政府没有依法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导致宋某长期进省赴京上访。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本案我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多次前往玄武镇政府执行。截至10月31日,玄武镇政府按照终审判决,已交付宋某13万元,其中包括逾期付款违约金、欠款本金和利息。但仍有35000元没有还清。在我院执行人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到2012年8月15日前还清余款,如若不能还清,玄武镇政府还将承担额外的5000元利息,并最终于2012年年底前还清所有款项。
申请人对我院的执行工作表示非常满意,感谢法院为其追回了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