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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照片不能随便使用!一网店经营者被告侵权并赔偿

发布时间:2025-05-26 16:46:32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许多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穿搭、美食等图片和视频,吸引较多粉丝,成为“网红”。这些图片和视频能否“任意”使用?是否侵权?让我们通过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来了解。


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网络平台的美妆博主,主要工作为承接广告、拍摄服装照片及视频供合作店铺使用,在行业内知名度较高。吴某未经王某同意,在其经营的某电商平台店铺内使用带有王某肖像的服装照片进行产品宣传。王某发现后将吴某诉至鹿邑法院宋河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调解结果

宋河法庭收案后,及时查阅卷宗并与被告联系了解案情,被告表示“在网上找的照片,不知道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法官经审查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推销产品,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叶杨杨法官释法明理,被告愿意下架相关商品并给予赔偿。在充分沟通调解后,结合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被告自愿赔偿原告700元,案件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一般是摄影或造型等能够反映自然人形象的作品。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否则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当下,部分网店经营者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无视他人权益,认为使用他人照片、盗用他人设计的图片等行为是“惯常操作”,因此引发的肖像权、著作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建议在使用相关图片和视频时查清出处,对非公共资源要获得权利人许可后方能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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