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逾期未付,能否主张解除合同或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发布时间:2025-05-26 16:49:34
买卖合同中,货物已经交付买家,买家却未按照约定按期支付货款,卖家能否主张解除合同?能否主张买家支付剩余全部价款?需要达到什么条件?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了解。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9日,罗某与赵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罗某将车辆卖给赵某,车款分48期付清(自2024年3月起至2028年3月止),每月8日支付货款,每期支付3554.4元,赵某不得逾期,逾期应支付月供百分之五的滞纳金。赵某支付8期货款后,自2024年12月8日开始,赵某未按期支付。罗某将赵某诉至鹿邑法院城郊法庭,要求赵某支付2024年12月及2025年1、2月共计三期的购车款10663.2元及滞纳金533.16元,并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2025年3月至2028年3月共计37期131512.80元的购车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车辆,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将车辆交付被告,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2024年12月及2025年1、2月共计三期的购车款合计10663.2元及滞纳金533.1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案涉车辆已实际交付,且被告已支付部分价款,买卖关系成就,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2025年3月至2028年3月共计37期131512.80元购车款,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赵某支付已逾期的三期购车款及滞纳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赵某作为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数额不足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且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时剩余货款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故罗某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的购车款和滞纳金。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当债务人逾期支付货款时,债权人往往对债务人的后续履约能力丧失信心,迫切希望解除合同、取回货物或一次性主张剩余全部货款,债权人能否行使上述权利,取决于合同约定(加速到期条款、解除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为更好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附加上述条款,更有效地管理买卖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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